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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奎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某甲,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和现住址均为潍坊市奎文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0年左右开始,被告人张某甲在未经潍坊市奎文区**村村集体、所属街道部门及任何奎文区直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长期占用村集体土地并私搭乱建。2014年,其未经许可,擅自在村集体土地上搭建经营**汽车美容会所,并在汽车会所对面路牙石上(村集体所有)私自铺设地砖、硬化地面,也未向村集体交纳任何租赁等费用。经营期间,村委和街道有关部门多次通知要求张某甲腾退私自占用土地的情况下,其拒不腾退,继续经营活动。 
    2015年11月、12月,潍坊市奎文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与**燃气有限公司签订燃气施工、销售合同,欲对**村进行燃气管道改造,**村居民于2015年底每户缴纳1250元燃气开通费用。2016年初,潍坊市**燃气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施工铺设管道至张某甲经营的**汽车美容会所门口马路对面时,张某甲阻挠**燃气施工,致使**村218户居民缴纳费用两年多后仍未能开通使用燃气,不得不一直使用液化气罐自行供气,造成生活成本增高等诸多不便,且使整个小区存在安全隐患,引起居民强烈不满。2018年9月20日,潍坊**燃气公司再次施工时,被告人张某甲将一辆白色货车停放至施工地点,再次阻挠施工,并向燃气公司索要高额补偿费,扬言拿钱后才能施工,最终张某甲成功索要3000元后**燃气公司得以施工。

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案发后已将3000元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转账截图、施工现场照片、《燃气工程进场施工约定》、**街道**村经济专业合作社党员会会议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温某某、张某乙、崔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⒋视听资料:拆迁影像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强拿硬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晓楠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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