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功桥镇新塘行政村新塘西街5号。因盗窃,于2017年3月2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晚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在位于和县功桥镇新塘街道陈某甲家茶叶店购买茶叶时认为陈某甲看不起自己,就将茶桌上的茶具摢倒损坏。陈某甲的弟弟陈某丙、母亲司某某听到吵闹声赶来劝解,张某某用拳头殴打陈某丙、司某某,致使陈某丙眼部淤肿、司某某双眼淤肿,经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丙、司某某二人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贾某某、夏某某、王某某、赵诗松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丙、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和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书;

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耘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电话18018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