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子王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4198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住**镇**村**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子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四子王旗**镇**宴会城给朋友苏某某随礼后,和杨某某等人去四子王旗人民医院东面的**KTV。2019年8月27日凌晨1点,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因琐事心中不快,乱窜KTV包间随意辱骂他人,与多人发生争执,后进入**KTV的111包间,与前来劝说的李某某发生争执并对李某某进行殴打,破坏社会秩序。经鉴定,李某某右侧眼眶下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四子王旗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报案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诊断证明、李某某的伤情照片;2.证人证言:王某某、郑某某等6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呼和浩特市**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内蒙古**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三张、KTV监控视频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柱小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四子王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一式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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