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5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2月30日早上,被告人张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小区**栋**停车场**处,用电动车钥匙将被害人魏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雪佛兰牌汽车划伤;随后在43栋楼旁道路上,用电动车钥匙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传祺牌汽车划伤。经鉴定,雪佛兰牌汽车、传祺牌汽车被损毁价格分别为人民币300元、800元。
二、2020年1月2日晚,被告人张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小区**栋旁边,用电动车钥匙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此的了一辆黑色奔驰牌轿车划伤。经鉴定,该车被损毁价格为人民币6000元。
三、2020年1月7日晚,被告人张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小区**栋**停车场**处,用电动车钥匙将被害人音邦新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东南牌轿车划伤。经鉴定,该车被损毁价格为人民币700元。
四、2020年1月8日早上,被告人张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小区**栋**停车场**处,用电动车钥匙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本田思域轿车划伤。经鉴定,该车被损毁价格为人民币950元。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前科查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条、谅解书;
2.被害人张某某、音某某、郭某某、王某某、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扣押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87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霞
检察官助理:雷晓燕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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