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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被告人张若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甘肃省华某市人,住华某市东华镇工行家属院6号楼6单元602室。2017年5月2日因殴打他人被华某县公安局西华派出所处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华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5199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甘肃省华某市人,住华某市东华镇**属院**号楼**室。2017年5月2日因殴打他人被华某县公安局西华派出所处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华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2日22时许,在华某县西华镇夜宴国会4楼大厅内,被告人张某某和史某某在前台排队结账时,张某某与前台工作人员因索要消费发票发生争执,排队等待结账的史某某见状后,便让张某某等他结完帐后再和前台工作人员继续交涉,张某某因此和史某某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双方被夜宴工作人员拉开后,在夜宴工作人员劝解时,被告人张某某和史某某又相互对骂起来,张某某在史某某的面部打了几拳,并在其腹部踢了一脚,致使史某某受伤。后经华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史某某的伤为:1.牙外伤,两个前门上牙完全性脱位,牙脱离牙槽窝,牙冠切缘牙釉质缺损;2.唇部软组织挫伤。2018年3月1日经华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9年7月15日经平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史某某的法医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电话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医院诊断证明、前科资料、案件移送函、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马某某证言;被害人史某某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检测报告、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晓凤

检察官助理:吕世新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宗;补查证据6份16页;

3.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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