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7********,汉族,初中肄业,**物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镇**村**号,住北京市顺义区**号楼**层**宿舍。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8年8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23日,自2019年12月6日至2019年12月26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理期限三次(自2019年9月21日至2019年10月5日,自2019年11月24日至2019年12月8日,自2020年1月27日至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8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地区蓝山国际停车场内,无故滋事,强行拿走被害人陈某某(女,35岁,四川省人)苹果手机两部、钱包(内有人民币278元)一个。经价格认定,涉案两部苹果手机及钱包评估价格共计8190元。
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涉案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评估结论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6.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发还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故滋事,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天奇
检察官助理:公志玮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3.侦查卷宗6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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