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65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4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为反映自身诉求,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8号朝阳首府,通过外挂消防梯爬楼至三层楼顶,以扬言跳楼自杀等方式造成影响,引起周围群众围观、交通拥堵,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被告人张某某于当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110接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蕾蕾
检察官助理:秦 腾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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