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上蔡县**路**酒吧无故投掷啤酒瓶,将被害人赵某某、苗某某砸伤。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苗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持凶器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玉换 李燕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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