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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00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北新兴街**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11月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 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018年间,因房屋所有权纠纷,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到鞍山市铁东区铁东五道街**栋**号被害人杜某某的住处,对其进行恐吓、辱骂及滋扰,并破坏杜某某住处的供暖管线,2018年11月22日,在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对争议房屋归属进行开庭审理期后,张某某在铁东法院内撕扯杜某某的代理律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发还清单,法院民事卷宗等;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杜某某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兆鹏

               2020年7月31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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