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某某,住**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夏某某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夏某某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夏某某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夏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本院于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2017年以来,在**镇**村无故殴打本村村民胡某某、司某某、徐某某、简某某、徐某乙并砸坏徐某某电视机、暖水壶等物品。经查张某某无犯罪前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以上证据客观真实有效,各证据之间都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涉嫌寻衅滋事罪,涉嫌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无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百军
闫向楠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夏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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