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5042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县,户籍地福建省**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县**乡**村**号,****年**月**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年**月**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明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6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明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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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告知 |
本院于2020年8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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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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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 机关 |
明某某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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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
指控事实 |
****年**月**日**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李某某、董某某等人在明某某****处无故与吴某某、毛某某等人发生口角、打架,双方被劝散后,被告人张某某持一酒瓶无故将被害人董某某、李某某脸部划伤。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临床法医学司法鉴定,被害人董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年**月**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福建省**县**镇**路****室被明某某公安局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害人董某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4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董某某的谅解。 |
指控罪 名 |
寻衅滋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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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 节 |
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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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及量刑建议 |
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并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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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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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李建明 2020年8月6日 |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
2.卷宗叁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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