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开检一部刑诉〔2019〕19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渔民,户籍所在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路街道**村,现住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2月20日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强奸罪、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5月7日被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强奸罪于2008年9月25日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犯强奸罪、敲诈勒索罪原判处的有期徒刑十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2015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26日告知被害人张某乙、高**、熊**、艾**、孙**、秦某某、秦**、日照市岚山区****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9月27日告知被害人高某某、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春天,被告人张某某以其在日照***海域撒海参苗为由,多次采用拦截、辱骂、强拿硬要、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等方式,阻拦高*、孙**等人到该海域捕捞海参。
1、2016年一天,被告人张某某驾船拦截、辱骂、殴打到日照****海域捕捞海参的高*、高**、马**,并强行拿走高*捕捞的海参80余斤。
2、2016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某驾船撞击、拦截在日照**海域捕捞海参的熊**、熊**、艾**、孙**的捕捞渔船,致渔船方向线零部件毁坏,被告人张某某辱骂孙**,向孙**船上投掷石块、持铁叉殴打孙**、熊**,并到孙**船上将发动机油箱拿走,上岸后被告人张某某让王**将油箱送回来。
3、2018年春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驾船撞击在日照***海域捕捞海参的秦某某、秦**的渔船,致船体、发动机毁坏,秦某某修船花费4450元。被告人张某某辱骂秦某某,强行拿走秦某某捕捞的海参100余斤。
4、2018年春,被告人张某某驾船追逐、拦截在日照***海域捕捞海参的高*的渔船,辱骂高*并向高*船上投掷石块,高*驾船驶离。被告人张某某电话威胁高*到山后码头处理摸海参一事,否则要到高*家中。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到**附近,强行索要高*摸到的海参。后高*将捕捞的30余斤海参在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路街道***村村口龙门处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等人。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6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秦某某、秦**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单强、王海婷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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