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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刑检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地枣庄市山亭区**镇**村,现住滕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8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23日晚,在滕州市塔寺北路“**”洗浴中心内,被告人张某某无故对被害人杜某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杜某某胸骨骨折、肢体挫伤。经鉴定:被害人杜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可

王利娟

2019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一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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