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50********,汉族,初识字,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市**镇**村**桥**号,住安徽省广德市**镇**社区**新村**栋**单元储藏室。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敲诈勒索于2016年12月13日被广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广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4月28日从广德市出发于次日到达北京市;同年4月30日上午8时许,张某某在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41号国家电网北京电力公司西侧持刀无故砍向路过的被害人丁某某和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菜刀、衣服等物证;
2. 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 安徽昌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4. 视听资料;
5. 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 证人吕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7. 被害人丁某某、程某某的陈述;
8.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芳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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