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张**,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6*********175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马街镇**村委会**村*号。被告人张**于1990年7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罗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3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罗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1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张**无故将罗平县马街镇**村委会**村老年活动室的窗户玻璃、茶几打砸损坏,经鉴定损失价值584元人民币;当日17时许,被告人张**又将***村小组办公室旁的牌匾砸坏后将牌匾拿去堵路,经鉴定损失价值430元人民币。
2、2020年4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张*1在罗平县马街镇**村委会**村张*1家小卖部内,以张*1家卖假烟为由将张*1家的玻璃柜砸坏,经鉴定损失价值417元人民币。
3、202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在罗平县马街镇荷叶村委会蒿枝冲村张*2家门口无故将马**驾驶的汽车引擎盖打砸损坏。
4、202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在罗平县马街镇**村委会**村随意殴打秦**。
5、202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在罗平县马街镇**委会**村对李*进行辱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张*1等的陈述;3、被告人张**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多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辱骂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海莲
(院印)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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