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住温县****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南省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某雇佣刘某(已判刑)、牛某某(已判刑)、朱某某(已判刑)、赵某(已判刑)等人采取非法拘禁、多次软暴力滋扰、强拿硬要、扰乱他人正常经营等方式向马某甲非法强索债务。
1.2015年6月1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刘某、牛某某、朱某某、赵某到温县烟草公司西邻马某甲的“美的售后店”索要债务,要求马某甲以其一辆北京现代轿车(车牌号为:豫H*****)以40000元的价格抵账。因马某甲不同意,刘某、牛某某等人持续对马某甲采取跟踪、滋扰等方式逼其还账,且在明知马某甲仓库里的货物已抵押给银行的情况下,刘某强行将马某甲带到仓库,欲强行撬锁进仓库拉电器抵账,被银行看守人员发现并报警,没能得逞。后张某某、刘某等人将马某甲强行带至温县帝苑大酒店4楼的一个房间内,逼迫马某甲将其名下的房产与马某乙(马某甲兄弟)名下的房产抵押还债未果,非法拘禁马某甲至次日凌晨2点,马某甲被迫同意将其北京现代轿车让张某某、刘某等人开走,折抵张某某40000元债务。后刘某又以辛苦费、给手下开工资为由,逼迫马某甲给朱某某的手机上转了1000元,才让马某甲离开,非法拘禁马某甲17个小时。
2.2015年6月11日9时许,刘某带领牛某某、朱某某、赵某等人窜至温县阳光新城小区马某甲家中,再次替被告人张某某强索债务,逼马某甲到其公司仓库里拉货抵账。马某甲不同意,刘某等人便跟随、滋扰马某甲,在其家中客厅打牌、吃喝。14时许,马某甲“美的售后店”有事需处理,刘某等人便跟到那里逼债。20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赶到马某甲的店里,伙同刘某等人向马某甲施压逼债,并于当晚23时许强行将马某甲带至温县帝苑大酒店,张某某为刘某等人开好房间后离开,刘某等人在该宾馆房间内非法拘禁马某甲至6月12日16时,后又将马某甲强行带到其“美的空调”售后店,19时许张某某又赶到那里继续逼债,伙同刘某等人于当晚23时逼迫马某甲写了一张65元的借据,并强行将马某甲新购买的一辆别克昂科威越野车(车牌号:豫H*****)开走。非法拘禁马某甲长达38个小时。事后经刘某介绍,张某某将该车以5万元低价售卖。经鉴定:该别克昂科威越野车价值272000元。
3.2015年6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刘某、牛某某、朱某某、赵某到马某甲的“美的空调售后店”逼债,逼迫马某甲带他们到温县东梁所村口人民路信用社后面的仓库拉货抵债。晚上21时许,马某甲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带张某某、刘某等人到其仓库,张某某、刘某等人遂翻大门进入仓库院内,将仓库门锁撬开,并将事先准备好的货车开进去装货,后银行看守人员报警,民警到场阻止后,张某某、刘某等人未得逞。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接处警记录、手机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同案被告人牛某某等人供述;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采取软暴力滋扰、强拿硬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手段强索债务,其行为触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真诚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其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数罪并罚。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其八个月至一年,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到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督敬
检察官助理:王亚楠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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