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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77********,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湖南省攸县人,户籍地攸县**街道**村**组**号,住攸县联星街道****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0日、4月24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10日、5月22日补查后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在审查起诉期间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1月28日至2月11日、2020年4月11日至4月25日、2020年6月24日至7月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1、2013年3月左右,原攸县**大酒店股东宋某乙、宋某丙、蔡某某、单某某、邓某某、贺某某、陈某丁、彭某某等人因酒店急需资金周转,以酒店名义向张某某借款100万元(借期三个月,利息30万),宋某乙等人向张某某出具了借款130万元的借条,后宋某乙等人陆续还了一部分钱。

在还钱的过程中,张某某多次带胡某某(绰号“老牛”,另案处理)、吴某乙等社会闲散人员到**大酒店,将酒店的股东控制在酒店二楼办公室,以限制人身自由、威逼恐吓等方式逼债,其中胡某某参与三次、吴某乙参与两次。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张某某对股东言语恐吓,扬言不还钱就将他们活埋,且不准股东睡觉、上厕所,胡某某、吴某乙则站在一旁助威,每次拘禁的时间六七个小时至二十多个小时不等。

2、2014年年底,被害人付某某与张某某合伙经营攸县**大酒店。期间因前期投入过高,付某某无力支付剩余20万元股金,遂找张某某要其帮忙借款20万元作为股金用于酒店经营。后张某某在外借款20万元给付某某投入酒店,付某某无力偿还。2015年3月,张某某将付某某从株洲市带回攸县**酒店,并安排吴某甲(另案处理)看守付某某,逼迫付某某还钱。吴某甲在看守过程中多次对付某某进行殴打、恐吓。付某某被拘禁十余天,后找其朋友易某甲担保,张某某、吴某甲才让其离开。

二、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14年底,因**大酒店原股东无力经营,遂将酒店转手给张某某、付某某、谭某某,双方约定张某某等人需接手原酒店的债务。2015年1月,张某某将酒店更名为**大酒后开张营业。2015年1月25日,原**大酒店债权人洪某某带着李某乙找张某某还钱,张某某指示时任酒店保安队长吴某甲等人将洪某某、李某乙打伤,并将打晕的洪某某抬出酒店。后经攸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洪某某、李某乙的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洪某某、李某乙的医院诊断报告单、医药费发票、债务转接协议、酒店转让协议、合伙经营协议书、借条、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吴某甲、胡某某、吴某乙、陈某甲、范某某、褚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符某某、王某乙、陈某乙、夏某某、唐某某、龙某甲、徐某某、孔某某、易某乙、游某某、宋某甲、龙某乙、陈某丙、谭某某、何某某、李某甲、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宋某乙、宋某丙、蔡某某、单某某、邓某某、贺某某、陈某丁、彭某某、洪某某、李某乙、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纠集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洪某某、李某乙,致二人均受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为索取债务,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丽都酒店原始股东、付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为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是主犯,其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晓鸽

检察官助理:何李瑶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_证人、鉴定人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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