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86********,回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镇**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2015年8月被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
2019年09月12日14时许,在黄骅市胜家宾馆,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故殴打张某甲、L***I G******E(意大利国籍)和贾某某,并将L***I G******E手机摔坏,经黄骅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L***I G******E和贾某某二人为轻微伤。
二、盗窃
2016年12月10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李某某、张某乙(二人另案处理)盗窃位于中捷**厂附近的刘某某的2000方的工程土和500方的灰土,经鉴定,价值2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刑事判决书,收条,谅解书,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信息;
2、证人张某甲、王某某、杨某某、于某某、周某某、王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L***I G******E、贾某某的陈述;
4、张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证结论书;
6、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清顺
闫文成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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