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经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031985********,汉族,大学文化,党员,个体,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道**号,现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广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020年1月2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月7日经本院批准,由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张某某在与威海**船业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向威海**船业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程某某(另案处理)、原副总经理梅某某(另案处理)行贿总金额共565万元。具体如下:
1、2016年年底,被告人张某某在拆解威海**船业有限公司和荣成**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两条集装箱船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威海**船业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程某某行贿人民币160万元现金。
2、2017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处理威海**船业有限公司一批废旧钢板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威海**船业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程某某行贿人民币30万现金。
3、2017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从威海**船业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程某某处得知,该公司需要两台船用发动机,遂以南通**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名义低价从珠海**采购两台船用发动机,再找到程某某,高价卖给威海**船业有限公司。事后被告人张某某向程某某行贿人民币260万现金。
4、2017年中旬,被告人张某某在处理威海**船业有限公司一批废旧角钢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威海**船业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程某某行贿人民币35万现金。
5、2018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拆解荣成**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一条集装箱船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威海**船业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程某某行贿人民币30万现金、威海**船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梅某某行贿人民币10万现金。
6、2018年中旬,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威海**船业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程某某将荣成**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一条集装箱船船用发动机和船用设备卖掉,事后张某某向程某某行贿人民币30万现金。
7、2018年年底,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威海**船业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程某某介绍朋友将船停靠在荣成**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的码头,除停靠费用外,向被告人程某某行贿人民币10万现金。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销售合同、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丽君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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