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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单位犯罪适用)(公开版)_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望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单位新余市****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09947749XE,单位地址新余市劳动北路**学院北面,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诉讼代表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新余市****服务有限公司监事,联系方式1360790****。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3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新余市****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新余市渝水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兰勇,江西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8月1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新余市****服务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张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机动车相关信息咨询及代办服务。2015年7月开始,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向一些小轿车、大货车司机收购驾驶证分数,然后加价出售并帮助需要办理违章的司机到车管所将违章信息清零。

为了能帮助司机顺利将违章信息清零,被告人张某某以微信红包、转账的方式给予车管所窗口协警好处费。协警因为收受张某某的好处费,对前来处理违章的司机在没有带齐行驶证、委托书等证件的情况下,而予以办理。2015年至2019年张某某给予协警龚某某、徐某某、廖某某等8人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92645元。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商信息、工作职责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微信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新余市****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人民币29264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清华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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