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石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3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住石峰区**路**号**栋**号。2006年11月10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株洲市石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2014年12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株洲市石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因患病未执行);2016年3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株洲市石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因患病未执行)。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3月1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因患病,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8年11月15日被收押至女子收教中心服刑。2020年9月2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从湖南省未成年管教所解回再审,同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底、3月初的一天以及2018年3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容留程某某、曾某某、马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在株洲市石峰区**路房**宿舍**栋**号房间(被告人张某某常年占有并使用的房间)内吸食冰毒和麻古,具体如下:
1、2018年2月底、3月初的一天下午,吸毒人员程某某、曾某某、马某某在株洲市石峰区**路房**宿舍**栋**号房间内(被告人张某某常年占有并使用的房间),采用烧板的方式一起吸食了冰毒和麻古,此次吸食的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冰毒和麻古)由被告人张某某提供。
2、2018年3月11日中午12时左右,吸毒人员程某某来到株洲市石峰区**路房**宿舍**栋**号房间(被告人张某某常年占有并使用的房间)向被告人张某某索要毒品吸食,被告人张某某向其无偿提供少量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冰毒和麻古)后,程某某便在房间内采用烧板的方式将毒品全部吸食,吸食完毕后留在房间内打游戏未离开;同日下午6点左右,吸毒人员曾某某来到丁石峰区**路房**宿舍**栋**号房间向被告人张某某索要毒品吸食(程某某此时未离开),被告人张某某向其无偿提供少量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冰毒和麻古)后,曾某某便在房间内采用烧板的方式进行吸食,程某某中途吸食了几口,吸食完毕后曾某某、程某某和被告人张某某一起在**号房间内聊天未离开;同日晚上9时许,吸毒人员马某某来到石峰区**路房**宿舍**栋**号房间向被告人张某某索要毒品吸食(程某某、曾某某此时未离开),被告人张某某向其无偿提供少量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冰毒和麻古)后,马某某便在房间内采用烧板的方式进行吸食,程某某、曾某某见状也一起参与吸食,三人在吸食过程中被警方抓获。警方在屋内收缴被告人张某某所持有的冰毒2.29克、麻古0.75克、海洛因3.4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接报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关于商请将罪犯张某某解回再审的请示、关于同意将罪犯张某某解回再审的函、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疑似毒品称量、取样登记表、湖南省毒品收缴专用收据、健康体检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马某某、证人程某某、证人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物证检验报告;5.搜查笔录、对案笔录、辨认笔录;6.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属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类犯罪,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津梁
检察官助理:詹悦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检察内卷一册,起诉书十四份,光盘一张,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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