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兴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张某甲,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89********,壮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镇**街**号,现住南宁市兴宁区**镇**站**楼。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24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审查。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8日22时许,南宁市公安局仙湖派出所民警通过线索侦查发现,有多名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旧五塘汽车站里面出租房503号聚众吸毒,当日 22时许,民警在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旧五塘汽车站里面出租房503号抓获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被告人张某甲及陆某甲、张某乙、方某某、陆某乙等多名吸毒人员,现场缴获疑似毒品白色颗粒状“冰毒”总重0.44克及装置可疑毒品用具、吸管等。经鉴定,涉案的疑似毒品白色颗粒状“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陆某乙、方某某、张某乙、陆某甲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告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向吸毒人员提供吸毒场所,容留陆某甲等4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斌
2019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提讯证、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开示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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