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略检公刑诉〔2019〕92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家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镇**村**社,现暂住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街出租房,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在位于略阳县城金亚商住楼对面临江二楼其经营的“舒乐”、“怡心”美容美发店内容留刘某某、池某某二人进行卖淫活动。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位于略阳县城金亚商住楼对面临江二楼其租赁的一间无招牌门面房内容留池某某进行卖淫活动,被略阳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租赁协议等;2.证人池某某、陈某甲、刘某某、何某某、高某某、李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池某某、陈某甲、刘某某、何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略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保元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暂住略阳县城**街出租房,电话13571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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