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87********,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村**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17时00分许,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凤凰派出所在办理2019年10月10日卖淫嫖娼一案中,发现被告人张某某在昭阳区**街附近自己的住房中涉嫌容留白某某、文某某卖淫,经讯问,被告人张某某对容留白某某、文某某卖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远航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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