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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卖淫案)_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7年****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1225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现住重庆市奉节县**街道******单元**(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奉节县********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人和街“藏秘熏蒸养生馆”内容留徐某某、向某某、卢某某、孙某某、姚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提成牟利。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容留徐某某、向某某从事卖淫活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个体工商户管理登记卡、转让合同等书证;

2. 证人徐某某、邓某某、肖某某、向某某、姚某某、孙某某、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刘春光

检察官助理:黄鹏宇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奉节县**街道**路**栋**单元**,联系电话15923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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