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1〕8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22124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正安县**镇**村**组。2020年12月22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大理**巷**号**号出租屋内,容留卖淫女张某某、金某某、张某等三人多次卖淫并抽取提成1800余元。张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房屋租赁合同;
2、证人张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张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夏宏宇
2021年2月5日
附:一、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三江医院)
随案移送 1、公安侦查案卷二册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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