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容留卖淫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1〕8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22124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正安县**镇**村**组。2020年12月22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大理**巷**号**号出租屋内,容留卖淫女张某某、金某某、张某等三人多次卖淫并抽取提成1800余元。张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房屋租赁合同;

2、证人张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张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夏宏宇  

                                2021年2月5日

附:一、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三江医院)

随案移送  1、公安侦查案卷二册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