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佳检刑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2729195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镇**村**号。现住佳县**招待所,佳县**招待所法人及实际经营人。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佳县看守所。
本案由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长期容留姚某某、聂某某在其招待所的*号、*号等房间从事卖淫活动,姚某某、聂某某二人在张某某招待所的房间内每次卖淫收取嫖资30元至40元不等,被告人张某某从中抽成10元一次,共从此二人处抽成获利约2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两人在其所开**招待所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涉嫌容留卖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玲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