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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卖淫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96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禹城市**村**号,现居住山东省禹城市**村**号,无业。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并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2018年4月底因吸毒被济南市天桥公安局罚款500元。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侦查查明:

2018年7月初,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中介租赁了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寓**座**室,容留卖淫女李某某、孙某某二人在此卖淫,并先后雇佣了邓某某、王某某二人负责收取嫖资。由微信号名为“爷***”“随**”的人(未到案)作为客服,联系嫖客,并将嫖客指引到该租赁处嫖娼。2018年7月8日至2018年7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容留李某某、孙某某二人在该公寓内多次实施卖淫行为。

1、2018年7月9日13时许,孙某某在该公寓内以400元的价格向王某卖淫一次;

2、2018年7月9日15时许,孙某某在该公寓内以4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卖淫一次。

3、2018年7月9日15时许,李某某在该公寓内以4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卖淫一次;

4、2018年7月9日18时许,李某某在该公寓内以400元的价格向咸利涛卖淫一次;

5、2018年7月10日13时许,李某某在该公寓内以400元的价格向尹某某卖淫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邓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咸某某、尹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等9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瑞军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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