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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_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刑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2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社区7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沅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沅陵县**镇**社区7号二楼的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田某甲,田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四次,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下旬的一天14时许,张某某在沅陵县**镇**社区7号二楼的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田某甲以“冰壶过滤”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2.2019年4月7日14时许,张某某在沅陵县**镇**社区7号二楼自己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田某甲以“冰壶过滤”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3.2019年4月10日14时许,张某某在沅陵县**镇**社区7号二楼自己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田某甲以“冰壶过滤”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4.2020年3月2日晚10时许,张某某在沅陵县**镇**社区7号二楼自己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田某甲,田某乙以“冰壶过滤”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2020年3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己家中被沅陵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信截图等书证;

2.证人田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二年内多次在自己的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熊俏玲

检察官助理:肖   灿 

(院印)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监视居住在自己家中。

2.公安侦查卷宗贰册、检察诉讼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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