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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开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19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为湖南省耒阳市**街道**号**室,现住湖南省耒阳市**路**小区。2013年5月1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月1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5月3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13日、7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耒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下午17时许,吸毒人员夏某某、段某某、文某某(该三人因吸食毒品己被耒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在被告人张某某家中玩耍时,被告人张某某从身上拿出毒品冰毒及家中的吸毒工具放置于桌上,由被告人张某某等四人轮流将桌上的毒品冰毒吸食完。吸食完毒品后,文某某等人继续在被告人张某某家中玩耍。次日下午16时许,吸毒人员伍某某(己行政处罚)也来到被告人张某某家中想吸食毒品,因毒品己吸完,遂由段某某出购毒款500元,交由被告人张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后被告人张某某在“英雄”(基本情况不详)处购买了400元毒品冰毒,剩余的钱买了烟给大家抽。后在其家中欲吸食毒品时,被耒阳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在被告人张某某家中搜查出疑似毒品冰毒的透明晶状颗粒一包,经称重为0.75克。经衡阳市公安局刑科所检验,该疑似毒品冰毒的透明晶状颗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等书证;2.证人伍某某、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其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家中,容留文某某等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经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琪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耒阳市特殊病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1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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