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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43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85********,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南省沅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4月19日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容留刘利(已行政处罚)在其租住的长沙市岳某某****栋**房间、**房间、**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粉末(俗称“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初,被告人张某某容留刘某某一起在长沙市岳某某**栋**房间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粉末。

2、2019年3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容留刘某某在长沙市岳某某**栋**房间吸食了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粉末。

3、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容留刘某某在长沙市岳某某**栋**房间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粉末。

2019年3月2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某处扣押了疑似冰毒4.68克、疑似麻古1.32克。经鉴定,上述疑似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疑似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搜查等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系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小丹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案卷材料二册;

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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