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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二检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乡**村**号,住长沙市天心区**路**街**号。因犯盗窃罪,2006年3月15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二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12月5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吸毒,2014年3月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2018年1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并责令社区戒毒,2020年7月7日被宁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7日经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系吸毒人员。2020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租住的长沙市天心区**路**街**号房内4次容留吸毒人员陆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租住的长沙市天心区**路**街**号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陆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租住的长沙市天心区**路**街**号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陆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3、2020年6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租住的长沙市天心区**路**街**号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陆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4、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租住的长沙市天心区**路**街**号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陆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路**街**号房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陆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提供场所和毒品等,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现嫌疑人,具有立功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洪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宁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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