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二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住醴陵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醴陵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中旬至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六次在位于醴陵市**镇**村**组**号家中二楼卧室内容留漆某甲、漆某乙、谭某某、胡某某等人采用烧板方式吸食冰毒,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1月中旬一天的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在株洲市攸县皇图岭“病鬼子”手中买了300元的冰毒后,容留漆某甲、漆某乙二人在家中轮流吸食毒品。
2、2019年11月底一天的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容留漆某甲、漆某乙二人在家中,轮流吸食冰毒。
3、2020年3、4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容留谭某某在家中吸食毒品。
4、2020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帮谭某某在**镇乐家高速桥下从余某某手中买了300元冰毒,后自己从中拿了一部分,容留易某某、漆某某二人在家中,吸食毒品。
5、202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容留胡某某在家中吸食冰毒。
6、2020年端午节6月25日,胡某某带了一些冰毒到被告人张某某家中,后被告人张某某容留胡某某、易某某二人在家中,吸食毒品。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漆某乙、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5.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建辉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醴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起诉书副本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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