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刑检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龙泉**期**栋**室。因吸毒,于2020年3月29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至3月26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在自己居住的郴州市北湖区龙泉名邸6栋2207房内容留李某某、洪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具体容留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29日20时许,吸毒人员洪某某来到郴州市北湖区龙泉名邸6栋2207室找到张某某,洪某某给500元给张某某500元用于购买毒品,之后二人在2207室内将毒品吸食完;
2、2020年3月19日17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某来到郴州市北湖区龙泉名邸6栋2207室找张某某,李某某给张某某400元用于购买毒品,后二人在2207室内将毒品吸食完;
3、2020年3月19日22时许,吸毒人员洪某某来到郴州市北湖区龙泉名邸6栋2207室找张某某,洪某某给张某某300元用于购买毒品,后二人在2207室内将毒品吸食完;
4、2020年3月25日13时许,吸毒人员洪某某来到郴州市北湖区龙泉名邸6栋2207室找张某某,洪某某给张某某400元用于购买毒品,后二人在2207室内将毒品吸食完;
5、2020年3月25日21时许,吸毒人员洪某某来到郴州市北湖区龙泉名邸6栋2207室找张某某,洪某某给张某某400元用于购买毒品,后二人在2207室内将毒品吸食完;
6、2020年3月26日13时许,吸毒人员洪某某来到郴州市北湖区龙泉名邸6栋2207室找张某某,洪某某给张某某380元用于购买毒品,后二人在2207室内将毒品吸食完。
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李某某、洪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容留他人吸毒六次、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对其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邝良聪
检察官助理:李杨杨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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