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地和现住址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非××代表、政协委员。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6年12月21日、2019年12月19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天和责令社区戒毒;因犯强奸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衡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27日止)。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衡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晚上,吸毒人员李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讲带两个朋友来他家(位于衡南县**镇**村**组)玩,取得被告人张某某同意后,李某某和吸毒人员陈某某、肖某某一起开车来到被告人张某某的家中。尔后,由被告人张某某提供锡箔纸等吸毒工具,李某某等人拿出毒品冰毒,与张某某一起在其家二楼的客厅内吸食了冰毒,肖某某在吸食完冰毒后离开了被告人张某某家。次日下午,衡南县公安局宝盖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张某某家中将其与李某某二人一起抓获到案,并现场搜查出吸毒工具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与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一次容留多人在其房屋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忠良

检察官助理:文焱冬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衡阳市未成年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