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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二部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街道**村**组,租住于桃源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层。因犯抢劫罪,2001年8月20日被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9月2日被桃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位于桃源县**街道**小区**栋**单元架空层的租房内,先后2次容留多名吸毒人员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19日晚,张某某在其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郭某某、诨名“涛二”的男子(身份待查)、诨名“伯红二”的男子(身份待查)共同吸食冰毒一次;

2.2020年6月21日晚,张某某在其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郭某某、吴某某、宋某某及诨名“伯红二”的男子共同吸食冰毒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吴某某、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二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某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张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因张某某具有累犯、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凤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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