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街**号,住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楼**栋**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4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楼**栋**单元**的住所内向张某乙、余某某、吴某某、林某某等人提供毒品及吸毒工具,并容留上述人员吸食毒品,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及三面照,抓获、破案经过,微信****,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收条,吸毒现场照片、指认照片,房租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社会危险性说明,病历资料,接收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入院治疗(回执),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余某某、吴某某、林某某的证言;3.现场检测报告书;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宪 李峻
检察官助理 张慧琦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证人名单》1份。
7.《量刑建议书》1份。
8.《换押证》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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