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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某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3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宜城市**镇**村**组,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路**园**单元**室。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0月12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四次容留某某乙等人在其租住的十堰市茅箭区**路**园**单元**室等处吸食毒品冰毒。具体为:

1、2018 年9 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容留某某乙其所租住十堰市茅箭区**路**园**单元**室吸食毒品冰毒。

2、2019 年3 月21 日,被告人张某某容留朱某某在其所租住的兰盾花园1 单元602 室的吸食毒品冰毒。

3、2019年7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容留王某某邓某某在其所租住的兰盾花园2单元3017室吸食毒品冰毒。

4、2019 年7 月22 日,被告人张某某容留胡某某其所租住的十堰市茅箭区**路**园**单元**室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某某乙胡某某朱某某邓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某某乙等人的指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群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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