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某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3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宜城市**镇**村**组,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路**园**单元**室。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0月12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四次容留某某乙等人在其租住的十堰市茅箭区**路**园**单元**室等处吸食毒品冰毒。具体为:
1、2018 年9 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容留某某乙在其所租住十堰市茅箭区**路**园**单元**室吸食毒品冰毒。
2、2019 年3 月21 日,被告人张某某容留朱某某在其所租住的兰盾花园1 单元602 室的吸食毒品冰毒。
3、2019年7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容留王某某、邓某某在其所租住的兰盾花园2单元3017室吸食毒品冰毒。
4、2019 年7 月22 日,被告人张某某容留胡某某在其所租住的十堰市茅箭区**路**园**单元**室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某某乙、胡某某、朱某某、邓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某某乙等人的指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群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