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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户籍地江西省龙南市**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10月31日被龙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5月11日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龙南市公安局责令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4日由龙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在龙南市***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赖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2.2020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在龙南市***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赖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3.202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龙南市***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赖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书证;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超

检察官助理:练盛华

2020年10月3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南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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