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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1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乡**村**组。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本院以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成都市青羊区**路**小区**区**栋**单元**楼**号房,容留周某某、钟某某、李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提供冰毒及吸毒工具, 后被民警现场抓获,并查获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0.2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三人以上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建立

2020313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函壹份,提票壹张,换押证壹份,光盘壹张。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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