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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郫公诉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4196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镇**组**号。1995年11月2日因流氓罪被原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底至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位于成都市郫都区**镇**巷**号**栋**单元**楼**号家中容留刘某某、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020年1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刘某某、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020年1月8日14时许,民警在上述地点将张某某、冯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挡获,并从张某某的床头柜内查获红色颗粒(麻古)三颗,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张某某、冯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四人尿检结果均为甲基苯丙胺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瑞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郫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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