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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325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县**乡**村**号,暂住山西省太原市**区**路**酒店**室。2008年1月24日因吸毒被吕梁市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09年12月2日因吸毒被吕梁市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8月7日因吸毒被吕梁市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7月4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7月1日、7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区**酒店**室先后4次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刘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婷

检察官助理:李新全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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