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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肥东县**镇**组,现住肥东县**镇**栋**室。曾因寻衅滋事,于2010年12月3日被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6日,依法不执行;因吸毒,于2013年10月24日被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于2019年7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10日。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底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位于肥东县**镇**组的家中,容留邓某某,韦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9年3月上旬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位于肥东县**镇**组的家中,容留邓某某,韦某某、夏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9年3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位于肥东县**镇**组的家中,容留邓某某、韦某某、夏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4.2019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位于肥东县**镇**组的家中,容留邓某某,韦某某、夏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夏某某、韦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郁伟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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