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二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紫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8********,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地及现住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居住的岳池县**镇**村**组**号房屋内,容留胡某某、李某某、何某某与自己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瑶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69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