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一部刑诉〔2020〕14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5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什邡市**街道**巷**号**栋**单元**室,住址什邡市**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位于什邡市**街道**街**号**楼的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付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20年5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位于什邡市**街道**街**号**楼的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付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20年5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位于什邡市**街道**街**号**楼的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付某某、钟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20年5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位于什邡市**街道**街**号**楼的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付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提供场所,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婷婷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于什邡市拘留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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