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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刑公诉刑诉〔2020〕Z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4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高某某**街道**路**号**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6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其粤W10****号牌小汽车搭载廖某甲至广东省云浮市**县**村篮球场向伍某某(绰号“皮村仔”,另案处理)购买了1500元的毒品“K粉”,伍某某同时送其几颗摇头丸。后张某某与廖某甲驾车回到佛山市高某某**镇,先后接上麦某某、廖某乙等人。次日0时许,张某某驾车搭载麦某某、廖某甲、廖某乙等人至佛山市高某某**镇**村**公墓前,并容留麦某某、廖某甲、廖某乙在其小汽车内吸食毒品“K粉”、摇头丸。凌晨3时许,张某某驾车搭载麦某某、廖某甲、廖某乙等人返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廖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夏志萍

检察官助理:徐彦磊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某某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2张;

3.本案扣押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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