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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96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51974********,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抚顺路**号**号楼单元605户,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伊春路**号**号楼205户,无业。2009年6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天;2009年9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7年6月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侦拘留十五日;2017年6月笔青岛公安局市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肾癌未入所;2019年9月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伊春路**号**号楼205户内容留张某甲(已另案处理)在此处吸食冰毒;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伊春路**号**号楼205户内容留张某甲在此处吸食冰毒;

2019年9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伊春路**号**号楼205户内容留张某甲在此处吸食冰毒;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伊春路**号**号楼205户内容留张某甲在此处吸食冰毒;

综上,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共计4次4人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迪、孙婕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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