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47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住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3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住宁乡县**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3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3日至3月10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己租住的张某甲长沙市雨花区**栋*楼**酒店**房间内三次容留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2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己租住的张某甲长沙市雨花区**栋*楼**酒店**房间内容留被告人王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麻古和冰毒。
2、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将重约0.5克的冰毒和一粒麻古贩卖给被告人张某某,之后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己租住的张某甲长沙市雨花区**栋*楼**酒店**房间内容留被告人王某某和另一赵姓男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麻古和冰毒。
3、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己租住的张某甲长沙市雨花区**栋*楼**酒店**房间内容留被告人王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麻古和冰毒。
2019年3月11日23时许,民警在张某甲长沙市雨花区**栋*楼**酒店**房间将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同时在该房间内及被告人王某某身上查获王某某持有的疑似冰毒共计净重1.38克和疑似麻古的红色药丸0.27克。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持有的疑似冰毒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持有的疑似麻古的红色药丸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称量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建议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超
2019年6月1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现被羁押在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移送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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