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未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92000********,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乡**村**组**号,现住重庆市黔江区**街道**。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彭水县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彭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各15日;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19日、2020年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3月20日、2020年5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6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和施某某吃饭过程中,二人商议购买甲基苯丙胺物质(俗称“冰毒”)吸食,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施某某,施某某再微信转账300元联系焦某某(未成年人)帮忙购买甲基苯丙胺物质。焦某某联系“神娃”(绰号)购买甲基苯丙胺物质后,施某某和张某某、万某某在黔江区城东街道南海城天桥与焦某某汇合。张某某和施某某、焦某某乘坐万某某的车,在焦某某的指引下取得甲基苯丙胺物质。张某某提议到自己的租房吸食,随后万某某驾车搭乘张某某、施某某、焦某某到张某某位于黔江区**街道的租房。四人进入张某某的租房后,万某某用矿泉水瓶、锡箔纸等物品制作了吸毒工具,后张某某、施某某、焦某某、万某某在房间客厅烤火桌上一同吸食通过焦某某购买的甲基苯丙胺物质。
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黔江区**道**租房楼下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出生医学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液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尿液提取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微信截图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3.证人施某某、焦某某、万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訾芳
检察官助理 邓小娇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914230****)
2.侦查卷3册、证据材料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