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3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巷**号附**号,现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小区**栋。因吸毒,2019年3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中午至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己位于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小区**幢**号的租住房内,容留吸毒人员赵某某、郭某某、王某某、谭某某等人通过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房间内搜查到吸毒工具冰壶两个,一包吸管,打火机一个,三小张用过的锡箔纸及四个塑料封口袋。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检举曹某某贩卖毒品并协助公安机关将曹某某抓获归案,目前曹某某已被我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吸毒工具冰壶等物证照片;
2.曹某某贩卖毒品的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郭某某等人的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3.证人赵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尿液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检举曹某某贩卖毒品罪并协助公安机关将曹某某抓获归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没收吸毒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梅
察官助理:张海鹏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小区**栋。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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